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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

第467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 (第1/2页)

第458章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
  
  审判台席位上。
  
  作为审判长的张梦伟,对于苏白的这一番诉讼请求的陈述是很早就知道的。
  
  因为这个案件.…
  
  在整理期间,以及控告上诉期间。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重要的控告内容只有这两点。
  
  也就是苏白所陈述的两点,侵犯姓名权和侵犯被教育权
  
  张梦伟稍微整理了相关的材料,对于这两点在心里面做了一个大致的概括后。
  
  接着将目光看向了被告方。
  
  “对于原告方控告被告方的内容,被告方委托律师有没有什么要陈述的,或者有没有什么需要反驳的内容?”
  
  这一次被告方只出庭了委托律师。
  
  作为叶美珍的委托律师,同样也是周市在民事诉讼中的知名律师。
  
  周亮对于周市中级法院的庭审流程太熟悉了。
  
  并且对于当地的司法环境也太了解了。
  
  司法环境虽然不糟糕,不会存在什么严重的冤假错案,严重的判决倾向等情况。
  
  但是在判决上,有倾向性,和明显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
  
  再有一点。
  
  判决主要依靠的是什么?
  
  主要的依靠是审判长。
  
  王奇瑞在找到他们律所,委托本次庭审的时候已经说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审上,不需要做过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过多强烈的反驳。
  
  只需要依照对方的证据,来寻找一些有利的条件
  
  只要能反驳对方,并且有依据就可以了。
  
  剩余的都不用管。
  
  这说明了什么?
  
  这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王奇瑞已经在法院那边打过招呼了。
  
  他这边不是太重要,只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审,规规矩矩的进行陈述就行。
  
  想到这里,周亮开口进行陈述:
  
  “审判长。”
  
  “我方对于原告方提出来姓名权的侵犯,没有太多异议。”
  
  “但是对于赔偿金额,我方表示不认同。”
  
  “原告方提出赔偿十二万余元的金额过高。”
  
  “从姓名权方面来讲,我方当事人叶美珍,利用了刘文雅这个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劳动所得。”
  
  “只是利用了刘文雅的这一个姓名,没有利用这个姓名产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说,叶美珍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劳动换取的。”
  
  “在这里,我方愿意赔偿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权的费用。”
  
  “不认可原告方提出来的十二万余元的金额。”
  
  “另外.…”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的,侵犯了教育权。”
  
  “这个我方认为应当在当庭予以驳回。”
  
  “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义务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刘文雅在高中毕业以后,已经不受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保护。”
  
  “另外,关于侵犯了教育权这件事情,被告方的确是有实际性的证据。”
  
  “可是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了我方当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这在庭审上也不能够进行判定。”
  
  “同样庭审上也不能够,以此来要求我方对于原告方进行赔偿。”
  
  “因为本次庭审,涉及到的是民事责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权是什么?”
  
  “被教育权是宪法!”
  
  “宪法与民法两者之间截然不同,原告方以宪法中的内容提起民事诉讼,让我方承担民事诉讼的责任。”
  
  “这一点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原告方陈述的第二条内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陈述内容。”
  
  周亮依照着基本的法律内容,在庭审上进行了陈述。
  
  陈述的内容也非常的简洁,那就是在这个案件的过程中。
  
  认定了侵犯姓名权需要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只愿意出五千。
  
  另外.…
  
  还以被教育权,是宪法内容,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被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驳回苏白的诉讼申请。
  
  话说回来。
  
  周亮所陈述的内容是一个什么情况?
  
  这中间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
  
  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东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陈述的情况来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闭环。
  
  原告方的法律诉讼请求得不到任何的回应。
  
  ——在该案件中,林美珍的确是确确实实的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宪法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来判定苏白诉讼申请第二条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那怎么办?
  
  那是不是,只能够驳回诉讼申请?
  
  按照这种说法的话,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意思是原告虽然上诉控告了,但是不能够被判定为这种情况。
  
  即使在现有的条件下,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权的法律权益。
  
  仍然不能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司法权益?
  
  这不是瞎扯吗?
  
  法律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权益。
  
  如果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的话,涉及到宪法,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这算不算是一种漏洞?
  
  话说回来,像这种情况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宪法能不能够作为诉讼的法律来进行起诉。
  
  在国内,在理论的情况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诉性的。
  
  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并且宪法优先高于其他法律,比如说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任何的冲突的地方,一切以宪法优先。
  
  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下,没有宪法被起诉的案例。
  
  刘文雅这个案件。
  
  在一开始苏白认为简单的地方就是,认定了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情况并不复杂。
  
  困难的地方就是,这个案件在被教育权上涉及到了宪法的问题。
  
  被告方利用这一点,可以达到反驳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国内的规定中宪法是可以被起诉的。
  
  那么违反了宪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属于合理的范围!
  
  只不过,在国内并没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话,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陈述,这个案子,还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这里,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宪法是具有所起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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