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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章 事实复杂,不同的角度,判定事实结果!

第379章 事实复杂,不同的角度,判定事实结果! (第2/2页)

当然,苏白在这场庭审中,最主要的依靠并不是在这口供一点。
  
  而是在证据链上。
  
  赃物!
  
  还是这一个问题,如果是徐兴旺入室抢劫杀人,那么抢来的赃物去了哪里?
  
  对于检方卫海提出来的问题,苏白做了相应的回答:
  
  “在本次案件中,我方主要依照的直接证据有——”
  
  “在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中,除了我方的口供和认罪认罚之外,最直观的表现出我方有犯罪行为的就是我方去金店售卖的金链子。”
  
  “这是直接涉及到判定我方具有犯罪事实。”
  
  “对于先前的这种判定,我方认为,并不能够足以判定我方有罪。”
  
  “因为根据我方现在的表述,金链子是他在路上捡到的。”
  
  “在当时虽然说我方是犯罪嫌疑人,可是仅仅这一条并不能够指控我方有罪。”
  
  “针对这一点,我方认为应当予以改判。”
  
  如果说,在一审或二审进行判决的时候。
  
  苏白这么陈述,法院不一定会判决有罪。
  
  那么现在苏白的陈述,法院则是不一定会改判。
  
  因为涉及到了20多年的冤假错案,其中涉及到的情况太多。
  
  法院也不可能说因为某些事实证据不足,就进行了判决。
  
  对于苏白的陈述,审判台席位上,林远峰在听取了其意见后。
  
  看向上诉人席位,也就是徐兴旺:“我想问一下上诉人。”
  
  “关于金链子的来源,你有没有证据来证实是伱捡到的?”
  
  “我说的这些证据是客观的,事实证据,比如说有人和你一起,看到你捡到了大金链子。”
  
  徐兴旺:“没有。”
  
  “好的。”
  
  林远峰点了点头,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这场庭审是陷入到了一个麻烦的判定当中。
  
  为什么说是麻烦?
  
  因为在当初,是以徐兴旺的口供认罪认罚,作为主要的判定,当然再加上其他主要的证据。
  
  可是现在.…
  
  徐兴旺推翻了自己以前的口供。
  
  而且还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现在的口供是客观事实。
  
  也没有证据来证明以前的口供是非法程序。
  
  最高检抗诉是看有没有直接证据能够判定有没有罪。
  
  法院进行翻案则是看有没有直接证据能够判定没有罪。
  
  那么这个案子现在就陷入到了一个问题当中。
  
  如何判定?
  
  …
  
  对于该案件的现在情况,苏白心里面也非常的清楚,不好判!
  
  主要是年限太久,没有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审判长完全可以判定不翻案。
  
  对于这种情况,苏白举手示意,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再次强调了一点。
  
  “审判长.…在本次案件当中,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徐兴旺入室抢劫杀人。”
  
  “而且….”
  
  “唯一能够证明的物证,金链子,根据我方的说法是捡的。”
  
  “但是由于时间久远,没有证据可以表明我方的口供真实性。”
  
  “但是从侧面来讲,从法理上来讲。”
  
  “根据统计,本次案件中涉及到的丢失的财物,除了金链子之外,其中还包括了现金五万元,其他贵重物品将近三万元。”
  
  “其他丢失的财物,并未找到。”
  
  “为什么没有找到?”
  
  “这一点是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同时,通过这一点,也能够驳回赃物是徐兴旺杀人后所获得的判定。”
  
  “还有一点,我想进行补充。”
  
  “那就是根据调查了解,徐兴旺与被害人家并不认识。
  
  犯罪人员没有留下指纹和印记等直接证据,有一定情况能够表明犯罪人员与被害人家有一定的相熟关系。”
  
  “可是徐兴旺与被害人员并没有任何的关系。”
  
  “这一点是我方想要进行声明的。”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一审,二审判决我方入室抢劫杀人,客观事实证据不足。”
  
  “所以我方认为,应当改判无罪。”
  
  苏白的陈述观点还是依照着证据链不完整的角度来进行控告和要求进行翻案。
  
  这个案子,苏白之所以觉得比较难,就是因为他从各方面的角度来讲,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可能性。
  
  也有着,出现不同判决的可能。
  
  面对苏白的陈述,卫海再次提出来了:
  
  “根据刚才上诉人的陈述,我方还是想请问一个问题。”
  
  “刚才上诉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基本观点都是依托于上诉人徐兴旺的口供。”
  
  “并没有表现出具体的客观事实.…上诉人委托律师能够具体的表现一下吗?”
  
  苏白开口:“关于客观事实,我方刚才已经进行过表现了。”
  
  “表现了客观事实就是,没有找到完全的赃物。”
  
  “并且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徐兴旺的口供是假的。”
  
  “换句话说,就是不能够证明徐兴旺有着犯罪事实。”
  
  不能够证明徐兴旺有着犯罪事实,这一点就已经足够了。
  
  其他的说再多都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
  
  审判台席位上。
  
  林远峰作为审判长面对公诉人和说白的相互答辩。
  
  对于本案在心里面也有了逐步的倾向性。
  
  怎么说呢.…
  
  从本案的证据链上来讲,怎么判定徐兴旺有罪?
  
  判定徐兴旺有罪,是不是依照着物证,直接证据,以及口供?
  
  物证是什么?
  
  物证是那个大金链子,大金链子属于赃物。
  
  那么这个大金链子到底是不是徐兴旺捡的?
  
  存疑!
  
  直接证据是什么?
  
  直接证据是凶器和指纹以及DNA等。
  
  这个案子并不存在徐兴旺的指纹以及DNA。
  
  甚至凶器还是受害人家的物品。
  
  那么换句话说不存在不就能够证明徐兴旺的清白了吗?
  
  并不是。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在这个案子当中犯罪人员在现场没有留下指纹和DNA!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徐兴旺的口供。
  
  根据徐兴旺的口供,他当初所做的口供是违法程序所得来的。
  
  但是他现在又不能证实这是违法程序所得来的。
  
  想要进行翻供,又没有证据。
  
  那么从另一方面来讲也不能证明徐兴旺现在说的是假的。
  
  那怎么办?
  
  这是作为审判长的视角来讲,所以对于徐兴旺的判罚。
  
  林远峰虽然有倾向性,但是还是认为这个案子不是那么好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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