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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章 庭审上诉,申请驳回一审判决,作为一名“药神”,不应该这么判。

第357章 庭审上诉,申请驳回一审判决,作为一名“药神”,不应该这么判。 (第2/2页)

开庭当日。
  
  西省省高院门前,该案件本来就是一个有着巨大话题性的案件。
  
  再加上苏白代理了本次案件。
  
  所以在高院门前聚集了一群记者媒体。
  
  这些媒体不仅来自于西省,还有不少来自于全国各地。
  
  其中站在靠近中间的,话筒上写着清楚的四个字南都媒体。
  
  在苏白带着李雪珍进入法院时,不少媒体都围了过来,七嘴八舌的询问着问题。
  
  “苏律师,请问你对于这场案件的二审结果怎么看?能不能进行一下预测?”
  
  “苏律师,作为全国顶尖的刑事律师,请问你对销售假药这种事情认可吗?”
  
  “伱接受销售假药人员的委托,为其进行辩诉,请问是否打破了你以前作为一名为底层发声律师的人设?”
  
  苏白:.…
  
  这个问题.…
  
  说实话,角度很清奇。
  
  南都媒体这个时候也挤了进来,将话筒放在了苏白面前:
  
  “请问苏律师,对于本次案件中的林勇,网上有人说林勇的确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
  
  “还有人说林勇是为了自己的病友,我想请问苏律师,你对于这个看法怎么看?”
  
  对于前面的一些回应,苏白没有回答。
  
  南都媒体的这个问题,苏白稍微思考了一下开口:
  
  “本次庭审为公开庭审,各大媒体可以关注公开直播。”
  
  随后,带着李雪珍进入到了庭审场内。
  
  说实话.…
  
  苏白也没有想到,这一次关于林勇的二审会引起这么大的热度。
  
  不过热度越大.…那么这场庭审所涉及到的关注度越大。
  
  说不定相关部门在注意到这场庭审的热度后,会关注买不起药的群体的这种情况。
  
  不过,苏白也没有思考太多,在等候室内等候了将近五分钟的时间,工作人员就将其领到了庭审场上。
  
  伴随着审判长的入庭,宣布本次庭审开庭。
  
  审判台席位上。
  
  本次庭审是由西省省高院副院长段清水,主持审理。
  
  关于本次案件.…
  
  段清水对相关的事实已经经过了客观的了解。
  
  环绕了一圈庭审场上各方人员都已入庭后。
  
  开始核对身份信息。
  
  在核实完身份信息,紧接着落下法锤:“现身份信息都已核实完毕。”
  
  “请上诉方开始陈述上诉理由以及上诉申请。”
  
  在这场庭审中,上诉方指的是苏白一方。
  
  面对着审判长的开口,苏白点了点头:“好的审判长。”
  
  “我方申请撤销一审判决,对于我方改判减刑。”
  
  “理由如下:”
  
  “一:在一审判罚当中,我方判决的罪名是走私罪和销售假药罪。”
  
  “其中,我方认为,一审当中对于判定我方销售假药罪的一些相关判定有异议。”
  
  “如下:”
  
  “根据销售假药罪的定义——”
  
  “假药是侵犯了复杂的客体,这里的客体指的是——
  
  侵犯了国家对于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安全。”
  
  “在客观方面,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假药”。”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以售卖“假药”作为牟利的目的。”
  
  “在一审的判定当中,认为林勇是以售卖假药作为牟利的目的。”
  
  “对于这一观点,我方并不认同。”
  
  “另外还判定林勇所销售的“假药”,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
  
  “对于这一点我方仍然不认同。”
  
  “不认同的理由是,我方并不是以售卖假药作为牟利的目的,另外,并没有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
  
  “所以在此提出,驳回一审中关于这两点的判定。”
  
  “二:我方认为,一审判决对于我方的判决过重,尤其是在刑期的认定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若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罪刑判定。”
  
  “林勇所代购的药品,并没有对被代购人的身体造成了严重危害,或者是有什么其他严重情节。”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甚至帮助了被代购人缓解自身的病情。”
  
  “所以我方认为从这方面而言,应当从轻进行判决。”
  
  “至少刑期在三年以下。”
  
  “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已经超过了应有的判决刑期,在这一方面我方认为不合理。”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应当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对于我方当事人从轻判决。”
  
  这个案子,苏白做的是减刑判决。
  
  为什么这么做,而不做无罪判决?
  
  因为走私罪是事实认定条件,没有驳回的余地。
  
  另外,未经国家允许,国家批准或者是不按照《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都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
  
  按照法律规定,林勇销售的是假药吗?
  
  算是!
  
  所以这两个罪名都是具有客观事实和客观依据的。
  
  证据明晃晃的摆在眼前,这一点肯定反驳不了。
  
  所以在罪名的认定上面反驳不了,只能从罪行方面进行反驳。
  
  那从刑期方面来讲,四年有期徒刑,对于林勇来说多吗?
  
  肯定多!
  
  先不说别的,根据苏白走访调查的证据。
  
  林勇在代购中的确没有赚一分钱。
  
  要知道,一般的国外代购赚的都是盆满钵满。
  
  可是林勇代购了两年,又是代购的必要药品。
  
  一分钱没赚,甚至有补贴,从这一方面来讲,林勇能够称得上是真正的做好事,真正的“药神”。
  
  对于这种行为,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于情理上来讲,根本说不通。
  
  在苏白的认为中,虽然说林勇的犯罪事实成立。
  
  但是依照他的做法和主观目的来讲,最多判个缓刑!
  
  判实刑就算是判重了!
  
  苏白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上的段清水。
  
  等待着审判长做出下一步的庭审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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